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,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汤某、吴某偷渡至缅甸,与“峰哥”(未到案)达成购毒意向。唐某后与被告人刘某商定合伙贩卖毒品,几人筹措并运送毒资交给“峰哥”,安排蒋某等取得毒品运回邵阳,湖北潜江市进行贩卖牟利。刘某单独或伙同唐某、汤某、吴某等人走私、贩卖、运输海洛因、冰毒、麻古、K粉共计420余公斤。
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,被告人刘某、汤某、唐某、吴某走私、贩卖、运输毒品数量大,社会危害极大,均属罪行极其严重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蒋某运输毒品数量大,社会危害极大,实属罪行极其严重,且系累犯,应依法从重处罚。
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、贩卖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、汤某、唐某、吴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。